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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信息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为进行规范
时间:2011-05-06 | 点击次数:6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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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当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新增检测项目较多、收费标准不统一、市场秩序较乱的情况,吉林省住建厅决定对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为进行规范。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限价。各检测机构应遵循自愿有偿、委托服务、签订检测服务合同的原则,按不高于附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测费,各检测机构不得擅自在本规定之外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今后需新增检测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应按程序规定报批。    

    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持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检测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的监督。    

    据悉,本规定自2011年4月20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4]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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