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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信息
长春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11-05-12 | 点击次数:7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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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供热体制改革,落实节能减排任务,提高城市供热整体水平,根据国家、省关于加快推进供热计量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省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和节能减排的各项部署,配套推进建筑节能和供热系统节能,积极稳妥地开展供热计量工作,推动供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长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新建建筑全面按照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做到“不欠新帐”。

   (二)有计划地开展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十一五”期间力争实现改造35%的目标。其中,2008年既有居住建筑改造面积要达到100万平方米。

   (三)逐步扩大按热量收费规模,2008年按热量收费面积要达到200万平方米以上。

  三、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推进全市供热计量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抓好供热计量工作。市房地局负责落实本方案的El常协调工作,牵头组织新建、既有建筑工程改造供热计量专项验;市建委主要负责按国家、省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新建建筑工程严格把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热计量设备的检定;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财政投资的供热计量改造项目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管;市发改委主要负责制定供热计量热价。

   (二)凡本方案发布实施后新建的居住建筑项目,必须按《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450一2007)安装热计量设施;新建的公共建筑项目,必须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吉林省地方标准DB222436-2007)安装热计量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必须达到标准的要求,不符合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得组织验收和交付使用,供热单位不得给予供热。室内采暖系统应安装计量和调控装置。与新建建筑配套的供热管网应当根据需要安装热平衡装置,达不到标准的不得并网供热。

   (三)凡本方案发布实施后新建的建筑项目最迟应在竣工验收前1个月签订计量供热协议。计量供热协议中应包括建筑物热力入口、室内计量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和设施安装、维护管理等内容。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供热单位应当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其中,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参照国家部委有关规定,可按20元/平方米的标准掌握。

   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材料选用等方面,涉及供热的,应听取供热企业的建议;供热企业应尽早介入,与建设单位密切配合,确保热量表、室内温控阀及时安装到位。

   (四)供热单位应与供热计量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协议,双方应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内容、保修年限、保修费用、产品质量以及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协议中进行约定,热量表、室内温控阀的保修期不得低于5年。

   (五)既有公共建筑应逐步进行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在对管网按供热计量要求进行改造的基础上,加装总表和调控装置,室内系统根据需要安装温度调节装置。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的实施,以用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为投资主体,围护结构的改造由用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负责,供热系统的改造由用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出资。

   (六)有计划地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2008年,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计划为10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应参照《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和《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制定技术方案。室内系统安装计量和控温装置,室外供热管网应进行热平衡改造。非节能建筑应同步进行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2008年,申请利用国家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进行改造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7月31日前,向市房地局提交项目建议书及技术方案。

   (七)既有建筑的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由市房地局会同市建委、市财政局,根据我市房屋建筑和供热设施建设年代、寿命周期、能源利用效率、供热能耗以及改造节能成效,对拟改造项目进行审查,其改造方案,经充分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后方可实施。

   (八)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一50411—2007)及相关设计标准对新建建筑工程进行施工验收,达不到要求的建筑物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销售使用。

   (九)新建建筑、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竣工前,市房地局应组织建设单位、供热企业进行供热计量专项验收。达不到.要求的建筑物不得销售使用,供热单位不得供热。

   (十)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出台“两部制”热价,试行期暂定1年。制发计量供热收费暂行办法及计量供热格式合同文本,凡实行按热量收费的,供热单位均应与热用户签订计量供热格式合同。

   (十一)进行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在当年实行按热量收费,当年投用的新建建筑因入住率低原因,计量设施可试运行一个采暖期,暂按建筑面积收费,第二个采暖期应实行按用热量收费。

   (十二)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鼓励相关企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拓宽计量供热和热计量改造投资筹集渠道,充分调动单位、居民参与热计量的积极性,提高节能效益。

   (十三)对新建、既有建筑安装、使用的热计量设备(热量表、温控阀、平衡阀等),必须符合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的有关规定,符合本市供热计量要求的方可安装使用。热计量设备安装使用前,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首次检定,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校验。

   (十四)供热企业要根据供热计量方式、特点,加强供热运行、服务管理,重点强化热源保障和热网运行调节,进一步提高供热质量。对计量供热设备要专人、专责管理,确保数据准确,正常使用。

   (十五)供热企业对热源热效率、热力网工况、用户耗能等相关数据,要加强统计分析,开展供热能耗诊断,加大节能降耗的资金、技术投入,充分挖掘节能潜力。要在对供热节能指标进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确定供热能耗的年度基线,为推进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提供必要依据。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对采暖年度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运行数据、耗能指标要进行统计、评估,建立必要的奖惩制度。

   (十六)加强供热计量宣传动员工作。推进供热计量是推动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和节能减排的一项重大举措,涉及面广,实施难度大,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动员,以取得社会各界的充分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保证供热计量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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