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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信息
关于抓紧开展近期建设规划(2011-2015年)制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05-12 | 点击次数:7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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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吉林特色城镇化的若干意见》精神,全面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与“十二五”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强化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建设发展的控制和引导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县以上城市开展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

一、提高认识,认真开展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
  近期建设规划是对城市近期发展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基本法定依据,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只有通过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才能实事求是地安排具体的建设时序和重要的建设项目,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效落实。今年是“十二五”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第一年,各地要在全面完成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基础上,把制定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作为深化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开展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
  二、统一思想,明确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好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资源环境条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注重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切实保证规划的科学性。

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城市的资源条件、自然环境、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从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维护城市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改善人居环境出发,明确城市近期(2011年至2015年)的发展重点和实施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内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目标,提出城市近期内重要工业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保障性住房(含棚户区改造)建设、暖房子工程等民生工程的建设时序和选址,建立项目库,切实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抓落实。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任务。规划内容要符合住建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不得随意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确需调整的,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三、分类指导,明确责任,确保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完成

做好新一轮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工作,是当前城市规划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紧组织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加快编制进度,提高成果质量,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务必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加强对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进行督导,市(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除完成市本级规划编制任务外,还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所辖县(市)规划编制的督导。

四、严格履行程序,认真做好近期建设规划审批、备案和实施工作

地级城市的近期建设规划,经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城市(县城)的近期建设规划,经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城市的近期建设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有调整的,市(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必须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近期建设规划批准后,应按照《吉林省城乡规划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其中由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长春、吉林两市,报住建部备案。

凡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完成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和备案工作的,停止新申请建设项目和用地的规划审批。对违反近期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用地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

近期建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分阶段实施安排和行动计划,也是近期土地出让和开发建设的重要依据,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整。因此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不断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城乡规划重大事项的变更认定、听证、审批公示和备案制度,强化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积极实施“阳光规划”,严格执行“一书三证”制度,加强规划队伍和机构的建设,提高规划人员素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规划实施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制度,确保规划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保障近期建设规划的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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