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冷轧带肋钢筋使用管理的通知
吉建办【2011】33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在我省建筑工程冷轧带肋钢筋的使用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0)》及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该材料纳入建筑节能产品认定范畴。具体通知如下:
一、冷轧带肋钢筋应用部位为板类构件,不可应用在悬挑构件、抗侧力构件和楼梯等部位。
二、在建筑工程中应用的冷轧带肋钢筋,须取得《吉林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冷轧带肋钢筋的监督检查力度。凡使用的产品性能达不到国家标准《冷轧带肋钢筋》(GB 13788-2008)要求的工程项目,将不予进行验收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要求的工程项目,将不予进行验收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监理机构应认真核查进场冷轧带肋钢筋生产企业提供的购销合同、合格证、设计变更及认定证书,如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冷轧带肋钢筋进入工地,监理机构应及时通知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五、冷轧带肋钢筋生产企业应具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生产能力和工艺质量控制水平等要求,保证产品质量。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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