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高层混凝土结构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吉建发〔2011〕19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工作,对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根据《关于开展高层混凝土结构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检查的通知》(建办标函[2011]217号)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高层混凝土结构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范围
(一)检查内容:
1、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和高层混凝土结构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规定,重点检查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2、有关检查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附件。
(二)检查范围:
各地市级城市2010年以来开工在建的公共建筑、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三)检查项目及数量:
长春市不少于9项(含单体建筑),其中公共建筑不少于3项,商品住房不少于3项,保障性住房不少于3项;地市级城市不少于6项(含单体建筑),其中公共建筑不少于2项,商品住房不少于2项,保障性住房不少于2项。
二、检查工作安排
(一)检查方式:
1、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自查;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复查;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抽查和复验。
(二)检查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本地区自查工作,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自查、填写检查表,并将自查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二阶段:2011年6月至7月,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自查项目进行实地复查;
第三阶段:2011年7月至9月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专家,对我省自查项目进行实地抽查和复验,形成有关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实施的评估报告。
三、检查要求
(一)提高认识,做好自查。通过开展高层混凝土结构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对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贯彻执行强制性标准意识,树立标准的权威性,改进和完善相关标准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组织协调本地的自查及复查项目资料准备工作。
(二)复查项目准备资料:
1、自查情况报告;
2、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3、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筑专业、结构专业设计文件,结构计算书,设计变更文件等;
4、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
5、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施工技术方案,材料及构件复检报告,施工质量控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验收资料等;
6、主体结构中钢筋消耗总量及400级、500级钢筋用量占全部钢筋用量的比例计算资料;
7、钢筋加工、混凝土制备方式有关资料;
8、其他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我厅成立高层混凝土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主管厅长担任组长,设计处、建管处、质监站、抗震办、稽查办、标准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此次检查活动结束后,我们会适时将国家及省里这次专项检查情况向各地及相关单位予以通报,对执行强制性条文优良的责任主体单位将记录我厅相关的诚信档案。
联系人:王红伟 岳延玲
电 话:0431-86023701、86023706
邮 箱:jljsbz@126.com
附件:高层混凝土结构工程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检查用表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